个体经营者 Andrei Viktorovich Svirin,INN 772872317733、OGRNIP 322774600176722,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现向自然人、个体经营者及法人,以下简称“客户”,提出按下列条款订立有偿服务合同。要约发布网址为: https://aml-expert.ru/legal/public-offer/
1. 术语及文件地位
1.1. 要约 — 本文件,包含合同一般条款,并依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37 条第 2 款面向不特定人员。
1.2. 申请 — 客户经网站、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电话或其他方式提出,描述对象及拟研究问题的咨询。申请本身不构成对要约的承诺,也不要求服务提供者接受研究。
1.3. 《发票订单》— 服务提供者制作的纸质文件、电子文档或电子消息,确定具体订单的个别条款:服务类型、对象、问题、材料、价格、付款程序、期限、成果形式及其他特点。要约获承诺后,《发票订单》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1.4. 服务 — 开展按合同约定的庭外对象研究、复核专家或专业人士意见书、就需要专门知识的问题提供咨询并编制相应书面成果,以及《发票订单》明确列明的其他行动。服务在服务提供者的专门知识与专业能力范围内提供。
1.5. 专业人士意见书 — 合同约定的庭外研究书面成果,包含已实施行动的说明、专业判断及在专业能力范围内的结论。如订购复核意见、咨询或其他成果,其名称、内容和形式由《发票订单》确定。
1.6. 对象 — 《发票订单》注明的物品、设备、文件、数字数据、场所、结构、材料、样品或其他研究标的。
1.7. 材料 — 客户、其代表/辩护人或其他具备合法传送依据者,为研究提供的文件、案件材料副本、图像、音视频记录、数字数据、链接、信息及其他数据。
1.8. 客户 — 通过承诺本要约与服务提供者订立合同的自然人、个体经营者或法人。除俄罗斯联邦法律强制规定另有明确要求外,要约条款不论客户法律地位均适用。如法律向某类客户赋予额外权利及保障,要约不限制这些权利和保障。如符合法律及服务性质,客户可为他人利益委托研究。成果接收者另行注明;该订单本身不证明代理权限,也不证明他人同意处理其数据。
1.9. 付款人 — 客户或受客户委托、或为客户利益,就具体《发票订单》付款的第三方。第三方付款本身不使其成为客户或专业人士意见书接收者,也不赋予要求预先确定结论的权利。成果接收者由客户在考虑已证实权限及法律要求后确定。
1.10. 代表/辩护人 — 律师、辩护人、客户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员,有权受客户委托,在已证实权限范围内传送材料、提出问题及接收成果。权限可通过约定沟通渠道中客户的书面消息、授权委托书、律师授权文件或其他法定方式确认,并考虑具体行为性质及相应文件内容。服务提供者有权请求权限证明。传送材料的权限本身,不意味着具有变更任务、同意额外费用或接收成果的权限。
2. 合同订立与承诺
2.1. 制作《发票订单》前,服务提供者有权评估材料充分性、任务是否符合其专业能力、是否不存在利益冲突、能否遵守期限及必要条件是否具备。承诺前,服务提供者有权不说明理由而不制作《发票订单》。
2.2. 客户,或按客户指示代其付款的第三方,支付全部或《发票订单》明确规定的部分服务费,构成对要约的完整无保留承诺。第三方付款时,客户订约意愿及付款归属具体《发票订单》,须通过约定通信、付款用途说明或其他可靠信息证实。构成承诺的付款金额由《发票订单》确定。部分付款计入服务总价,并在最终结算时抵扣。《发票订单》须含要约链接及版本日期。使用网上付款时,客户同时勾选同意要约并支付《发票订单》规定款项,也构成承诺。客户仅可整体加入本要约条款,不允许部分承诺、附条件承诺或附保留承诺。具体订单的个别条款由《发票订单》确定,并在承诺要约时一并视为商定。
2.3. 构成要约承诺的款项到达服务提供者账户,或支付运营商确认该付款时,视为合同成立,并视为已满足书面合同形式。
2.4. 合同由要约、已承诺的《发票订单》、申请及双方约定的文件和消息组成。按要约规定方式承诺,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个别任务书,但双方可约定制作并签署纸质文件。电子文档及电子交换渠道并非强制使用。
2.5. 《发票订单》是已订立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载明具体订单的个别条款,包括研究类型、对象、问题、材料、费用、付款程序、期限及其他约定服务特点。如要约一般条款与《发票订单》具体条款不一致,适用《发票订单》条款,但不得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强制要求,也不得限制这些要求赋予客户的权利。
2.6. 服务提供者有权在本要约注明的网址发布新版本,对要约作修改和补充。新版本仅适用于发布日后承诺的合同,不改变此前合同条款。无需另行通知未承诺人员新版本已发布。已订立合同适用相应《发票订单》注明的要约版本。变更已订立合同条款须双方书面协议,可采用补充协议、新《发票订单》或足以可靠确定双方意愿的电子消息交换方式。服务提供者可不另行通知,纠正已发布文本中的明显笔误、技术错误及不准确之处,但不得改变已订立合同的事项、费用、期限、付款程序、双方义务范围及其他条款。服务提供者保存要约版本档案及各版本有效期间信息。
2.7. 《发票订单》可当面以纸质交给客户,通过邮政或配送服务寄送,或发送至约定邮箱,包括 PDF 文件或邮件正文,也可经电子文档交换系统或其他约定渠道提供。提供方式由双方商定,电子形式并非强制。在支付构成承诺的款项前,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包括链接方式,向客户提供个别订单条款及适用要约版本。除《发票订单》或法律明确另有规定外,无需单独签署《发票订单》。仅提供《发票订单》而无规定承诺,不表示合同成立。
3. 服务事项及范围
3.1. 服务提供者承诺在其专业能力及法律允许条件范围内,完成《发票订单》明确约定的工作,并向客户或授权接收者提供规定成果。客户承诺提供必要材料、验收并支付服务费。
3.2. 服务类型、对象、问题、材料清单、成果名称和形式、费用、期限及特别条件,由《发票订单》确定。要约关于专业人士意见书交付及服务验收的规定,在相关部分也适用于复核意见及其他约定成果。
3.3. 服务提供者仅研究约定的对象、材料和问题。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新对象、补充问题、再次检查、后续提交材料的分析及补充文件编制,均属于额外服务。
3.4. 客户可将专业人士意见书提交法院、国家机关、卖方、制造商、保险人或其他人员。服务提供者不保证第三方将其附卷、接受或给予特定评价。
3.5. 服务不包括法律代理、诉讼程序文件编写、争议前景评估及出庭。依据要约订约本身不构成通过程序性文书指定司法鉴定。法院、侦查人员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研究时,适用相应程序法及指定文件,要约不能替代它们。
4. 研究独立性与质量
4.1. 签署意见书的服务提供者保持独立,对预先确定结果无财产或其他利益,并依据专门知识、已研究材料及采用方法作出结论。
4.2. 客户无权施压,要求删除不利信息、违背专业人士意见选择方法,或要求预先确定的结论。
4.3. 付费对象是开展研究及编制意见书的活动,而非取得与客户预期或法律立场相符的结果。
4.4. 客户不同意客观有据的结论、未获得预期结果,或第三方拒绝接受意见书,本身不意味着服务质量不合格。
4.5. 服务提供者免费纠正其造成的笔误、算术错误及其他明显技术错误。变更任务、研究新材料或编制新结论,另行付费。
4.6. 服务提供者在专门知识及已证实资格范围内接受任务,评估原始数据充分性及可能结论边界。补充材料及聘用相关专业人员的必要性,与客户商定。成果不保证银行、监管机构、法院或其他第三方的决定。
研究方法选择及成果证据价值,取决于任务、对象性质、原始数据质量及取样方式。实验室部分及专业人员参与,另行确定并商定;合同不能替代诉讼程序中的司法鉴定指定。
4.7. 与相应研究有关的服务提供者教育、职业再培训、继续教育、认证及其他文件具体信息,可载于《发票订单》、专业人士意见书或其附件。
4.8. 应客户请求,服务提供者提供与约定研究事项相关的教育和资格文件信息供查阅。文件副本可遮盖与资格证明无关的信息。
4.9. 关于教育、资格及不存在执业障碍的保证,不构成对预先确定研究结论、法院、国家机关或他人接受专业人士意见书,或客户取得某种司法、行政、保险或商业结果的保证。
4.10. 如订约后服务提供者发现,约定问题全部或部分超出其专门知识,或需其他资格的专业人士回答,应通知客户,并建议修改任务、聘请相应专业人士,或终止相应部分履行并按本要约规则结算。
5. 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
5.1. 服务提供者应诚信行事、遵守约定服务范围、保障已接收对象及材料安全、不披露保密信息,并在发现无法继续研究时告知客户。
5.2. 除《发票订单》约定特别条件外,服务提供者有权在任务范围内,自主选择科学及方法上有依据的研究方法。
5.3. 服务提供者有权请求补充材料、文件、样品、解释及对象访问权限,在收到前可暂停服务期限计算。
5.4. 如问题超出专门知识、材料不足或不适用、对象遗失或改变、存在利益冲突、研究危险或违法,或缺少必要条件,服务提供者有权拒绝编制意见书或建议变更任务。
5.5. 除《发票订单》另有规定外,意见书由服务提供者本人签署。辅助操作、实验室试验、测量及咨询,可在预先与客户商定费用后,委托聘请的专业人士或实验室实施。参与事实及成果在有意义时载于意见书。
5.6. 服务提供者有权向第三方发出请求,但不保证取得答复,也不因本合同获得强制索取信息的公权力。
6.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6.1. 如相关情况可能影响结论,客户应提供有关对象及推测影响来源、痕迹发现和记录情况、取样地点、时间及方法、包装、保存、运输、既往测量和研究的完整真实信息。
6.2. 客户应确保合法取得及传送对象和材料,具备为约定研究使用它们所需许可、同意或其他法定依据。如由代表/辩护人或他人交付材料,客户应告知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者有权请求权限和传送法律依据的证明。客户或交付者的保证,不免除服务提供者自身遵守法律的义务。
6.3. 如《发票订单》要求,客户应保障安全访问对象,提供必要通行证、照明、电力及陪同。
6.4. 客户应及时答复服务提供者请求、商定额外费用、接收成果并付款。
6.5. 客户有权在不损害研究独立性的范围内了解工作进展,并就服务是否符合《发票订单》提出有理由的意见。
6.6. 客户应告知访问限制、信息保密特别制度,以及影响材料传送和研究合法性的其他情况。提供服务无需传送密码、验证码或银行账户访问权限。
6.7. 客户或材料交付者应告知已知的使用和披露限制,包括国家、商业、律师、医疗及其他依法保护的秘密,初步侦查数据和特殊类别个人数据。仅在具有适当法律依据,并具备相应制度要求的条件时,才传送此类材料。发送材料这一事实本身,不取消法定限制。
7. 对象交付、研究与返还
7.1. 有形对象、文件原件及样品的交付,应通过交接单、收据、附件目录、快递单据或其他足以确定交付标的、状态及日期的证据记录。
7.2. 接收时尽可能记录样品及其他对象的名称和数量、取样地点、时间和方法、标识、包装、运输条件、封签、状态及随附文件。普通接收无法确定的隐藏属性,在没有相应证据时,不视为在服务提供者处产生。
7.3. 取样和消耗样品、打开包装及封签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对象,仅在与客户另行书面约定,或《发票订单》明确列出相应行为性质、范围和后果时允许。取样和记录程序结合研究目的及适用要求商定。
7.4. 如约定研究方法会消耗样品或改变其性质,存在适于返还的剩余部分时予以返还。正常消耗约定数量不视为损坏。特殊保存制度及样品最长适用期限,在交付前商定。
7.5. 剩余样品及其他对象按《发票订单》注明的方式,并由注明一方承担费用返还,同时考虑运输及安全条件。无法安全返还或继续保存的对象,仅在另行商定处理程序后接收。
7.6. 除《发票订单》规定其他期限外,对象在通知可返还后的一般保存期限为 30 个日历日。对于稳定性有限或需特殊条件的样品,其条件、保存期限及后续行动须在交付前商定。额外保存费仅在预先约定金额或计算方式时允许收取。服务提供者提议客户取回剩余对象或商定寄送;对象所有权不转移给服务提供者。
7.7. 在完成约定订单必要范围内,允许材料技术复制、制作电子工作副本、扫描、文字识别及格式转换。这些行为不授予服务提供者将材料用于其他目的、发布或传送给未获授权人员的权利。除第 7.3、7.4 条规定的约定处理外,未经另行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销毁文件原件、实体载体及对象。
7.8. 电子工作副本及收到的文件,包括电子邮件和所用存储系统中的副本,仅在必要范围内、并在具体合同履行、法定保存期限或保护双方权利的独立合法依据所证明合理的期限内保存。不再需要的过量工作副本予以删除。目的达成、适用期限届满或法律依据终止后,数据按法定期限删除或销毁。个人数据处理条件和期限由个人数据处理政策确定;未订立合同的咨询适用该政策规定的期限,即自最后一条实质性消息起不超过 90 个日历日。本条不允许无限期保存全部材料,也不意味着销毁应返还的原件或有形对象。
8. 费用与结算
8.1. 费用、付款程序及期限载于《发票订单》。除另有说明外,服务采用 100% 预付款。
8.2. 《发票订单》可规定 100% 预付款,或部分付款后再支付余款。构成要约承诺的付款金额、余款金额及付款期限,由《发票订单》确定。
8.3. 部分付款时,所付金额全部计入服务总价,不属于独立订约费用、定金、违约金或手续费。
8.4. 款项可由客户支付,也可由第三方代客户支付。第三方付款时,应在付款用途或发给服务提供者的消息中,注明《发票订单》编号和日期、客户信息,或足以可靠识别所付订单的其他信息。资金到达服务提供者账户或支付运营商确认付款时,客户相应付款义务在已付部分视为履行。
8.5. 如《发票订单》规定研究完成后支付余款,服务提供者向客户发送专业人士意见书已就绪的通知,并告知应付金额。除《发票订单》规定其他期限外,余款应在该通知发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8.6. 如《发票订单》规定在专业人士意见书就绪通知后支付余款,除《发票订单》明确另有程序外,意见书在服务费全额支付后交给客户。及时发送就绪通知时,全额付款到账前不交付意见书,不视为违反服务期限。
8.7. 增值税状态载于《发票订单》及结算文件。
8.8. 除《发票订单》明确注明外,聘用人员服务、取得补充材料、寄送及其他费用不包含在价格中。实施前须书面商定金额或费用上限。
8.9. 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下,开具收银凭证或其他结算文件。收到预付款、后续抵扣、最终结算、退款及其他结算时,依俄罗斯联邦法律要求,按相应结算性质及方式开具收银凭证。凭证发送至客户提供的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交付。
8.10. 本要约不规定逾期付款的合同违约金、罚金或滞纳金。逾期付款时,服务提供者在事先通知客户后,有权暂停服务或专业人士意见书交付,直至《发票订单》规定金额到账。不设合同违约金,不免除客户支付实际已提供服务及约定费用的义务。
9. 服务期限
9.1. 期限载于《发票订单》,从以下必要事件中最后一项发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收到《发票订单》规定、构成要约承诺的款项,收到对象、完整材料集、对象访问权限及必需确认。
9.2. 等待材料、答复、访问权限、破坏性方法同意、约定费用付款、危险条件消除,以及其他取决于客户或第三方的障碍期间,期限暂停。
9.3. 如发现工作量显著超过最初预计,或需补充研究,服务提供者提出变更期限及价格的建议。未达成约定时,如技术上可行,仅完成原定范围。
9.4. 服务提供者通过约定沟通渠道,通知客户延误及预计新完成日期。
10. 成果交付及服务验收
10.1. 意见书按《发票订单》以电子和/或纸质形式交付。电子副本可经电子邮件、电子文档交换系统、安全存储或其他约定渠道传送。向代表或客户指定的其他接收者交付专业人士意见书,须先确认其接收成果的权限。付款或交付材料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向该人员出具意见书。
10.2. 服务提供者随成果或另行交付《服务验收单》。经双方商定,可当面提供纸质验收单、通过邮政或配送寄送,或向约定邮箱发送 PDF、已签文件扫描件、带电子签名的电子文档,亦可通过电子文档交换系统或其他约定方式交付。电子形式并非强制。仅提供验收单不表示客户已签署;验收程序由第 10.3、10.4 条确定。
10.3. 客户有权自收到专业人士意见书和《服务验收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署验收单,提交注明与《发票订单》条款具体不符之处的有理由书面意见,或请求解释成果交付或制作程序。
10.4. 如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有理由的意见,服务提供者有权认为服务已按约定范围被验收,并附向客户发送专业人士意见书和验收单的证据,制作单方验收单。未签验收单本身不免除付款。本条不限制客户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情形及期限内,就服务缺陷提出要求的权利。
10.5. 电子消息发往客户告知的地址或号码,即视为已发送。具有法律意义的消息,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65.1 条规则认定送达,包括已到达收件人但因其自身原因未阅读的情形。
11. 解除合同及无法履行
11.1. 客户有权在服务全部完成前随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向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至 zapros@aml-expert.ru 或服务提供者通信地址。取消时,客户仅补偿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取消通知前,为履行具体《发票订单》实际发生且有文件证明的费用。不收取取消合同罚金或其他独立费用。确定实际费用金额后,已付款的未使用部分退还客户。如实际费用超过已收款,客户依据服务提供者发送的计算及证明文件支付差额。
11.2. 实际费用金额依据证明履行具体订单支出的文件确定。按阶段分配价格用于说明履行进展,本身不能替代实际费用证明。
11.3. 如因取决于客户的情况导致无法履行,后果依俄罗斯联邦法律,并结合实际已完成行为及服务提供者费用确定。如因双方均不负责的情况无法履行,除俄罗斯联邦法律强制规范另有规定外,客户补偿有文件证明的实际费用。
11.4. 服务提供者仅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形及后果下拒绝履行,包括退还未完成部分的付款,并在法律规定该义务时赔偿客户损失。
11.5. 无法编制意见书时,服务提供者发送说明理由的通知,以及实际完成部分的计算。经商定,可编制仅记载已完成行为、而不回答问题的信息报告。
12. 保密及个人数据
12.1. 服务提供者对履约中取得的信息保密。访问和传送仅在必要范围内且具备相应合法依据时允许:履行合同、约定专业人士参与、向客户指定的授权接收者交付成果、保护权利或履行法律要求。上述情形不取消依法保护秘密的披露及个人数据处理的特殊限制。
12.2. 在广告、作品集及出版物中使用客户姓名、商号、商标、为其利益开展研究者的信息、成果内容、案件材料或对象信息,须有相应人员独立同意或其他适用合法依据。客户同意本身不允许披露他人个人数据及受保护信息。
12.3. 个人数据在接收申请、订立及履行合同、结算、研究材料、准备及交付成果、制作必要工作副本、送达和审理咨询所需范围内处理。详细条件载于个人数据处理政策,网址为: https://aml-expert.ru/legal/privacy-policy/
12.4. 请勿发送约定服务不需要的特殊类别个人数据或限制访问信息。如客观上确有必要,传送前双方确定适用法律依据、允许范围及保护措施。普通承诺要约不足以替代法律要求的特别同意、许可或其他程序。无适当依据时,信息不用于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按法定程序限制访问并予删除。
12.5. 处理刑事案件材料时,遵守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61 条的适用要求。如允许向专业人士提供信息的条件是其书面保密承诺,应在相应交付前另行办理;承诺要约不能替代。使用材料和交付成果时,应考虑适当的不准披露告诫及法定许可。
12.6. 保密义务在合同履行或终止后,仍在法律及双方约定限制范围内持续。返还或删除材料,不允许披露此前取得的保密信息。
13. 责任
13.1. 双方依法律及合同承担责任。
13.2. 如服务提供者无过错,则不对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及时的后果、对象在研究前后发生的变化,以及第三方决定负责。
13.3. 服务提供者不保证特定司法、行政、保险、商业或其他结果。
13.4. 本要约条款在限制俄罗斯联邦法律强制规范赋予客户权利的部分不适用。向所有客户提供相同或更有利的合同条件,不改变依法确定的双方法律地位。
13.5. 因特别且无法避免的情况造成违约时,如一方及时通知另一方并证明其对履行的影响,则可免于责任。
14. 消息交换、索赔与争议
14.1. 双方可当面交换纸质文件,通过邮政或配送寄送;经商定,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电子文档交换系统及其他足以确定发送者和内容的渠道交换文件及消息。交换方式由双方商定,电子交换并非强制。
14.2. 一般及合同咨询发送至 zapros@aml-expert.ru;解除合同通知发送至 zapros@aml-expert.ru;退款申请发送至 zapros@aml-expert.ru;索赔发送至 zapros@aml-expert.ru;个人数据处理咨询发送至 zapros@aml-expert.ru。服务提供者通信地址:117647,莫斯科,邮政信箱 15。
14.3. 索赔应包含可识别客户及相应《发票订单》的信息、情况描述、明确要求及证明材料。服务提供者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期限内审理。如法律未规定强制期限,自收到索赔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发送答复。
14.4. 双方努力通过协商及书面请求交换解决分歧。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提交法院,依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案件归属及管辖规则审理。本要约不限制客户在法律赋予选择法院权利时行使该权利。
14.5. 个别条款无效,不导致其他规定无效。
14.6. 合同交换的电子邮箱和其他渠道载于《发票订单》,或载于足以可靠识别双方的约定通信。可通过这些渠道发送《发票订单》、材料、成果、验收单、意见、通知及确认。如对发送者或权限存在疑问,服务提供者有权请求确认。变更联系地址或成果接收者,应由客户经此前约定渠道或其他可靠方式确认。
14.7. 除法律强制要求其他形式外,双方允许交换已签文件扫描件,用于合同互动及证明通信内容。扫描件不自动视为带合格电子签名的电子原件。只有存在法律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足以确定签署者的程序时,才允许使用简单或非合格电子签名签署电子文档。必要时双方商定交换纸质原件或使用电子文档交换系统。发送文件这一事实本身不替代收件人同意或签名。
服务提供者登记信息
服务提供者及网站所有者
| 名称 | 个体经营者 Andrei Viktorovich Svirin |
|---|---|
| INN | 772872317733 |
| OGRNIP | 322774600176722 |
| 登记日期 | 2022 年 3 月 16 日 |
| 登记机关 | 莫斯科市联邦税务局跨区监察局第 46 号 |
| 经营活动类型 | OKVED 71.20.2 — 司法鉴定活动 |
| 通信地址 | 117647,莫斯科,邮政信箱 15 |
| 电话 | +7 965 751-25-80 |
| 网站 | aml-expert.ru |
| 订单 | zapros@aml-expert.ru, zapros@aml-expert.ru |
| 付款 | zapros@aml-expert.ru |
| 退款与取消 | zapros@aml-expert.ru, zapros@aml-expert.ru |
| 索赔 | zapros@aml-expert.ru |
| 个人数据 | zapros@aml-expert.ru |
| 申请接收 | 网站及电子邮件全天候接收 |
| 咨询处理 | 周一至周日,莫斯科时间 10:00–21:00 |
付款信息
| 结算账户 | 40802810770010355130 |
|---|---|
| 银行 | Modulbank 商业银行股份公司莫斯科分行 |
| BIK 银行识别码 | 044525092 |
| 代理账户 | 30101810645250000092 |
支付具体订单时,请使用已出具《发票订单》所列收款信息和付款用途。